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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检测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检测分会(以下简称“分会”)。
第二条 分会是由浙江省内的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机构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专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分会宗旨: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守行业职业底线,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保障行业公平竞争,发挥分会与政府、社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检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分会所在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路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分会的业务范围:
( 一 )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等。本行业检测从业人员上岗后应接受分会的继续培训教育,不断提高检测技术技能。
( 二 )根据分会章程、行规行约、自律承诺等,建立并完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促使会员单位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技术能力和工作质量,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 三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或职能转移,开展行业评比、技能考核、行业统计调查、发布行业信息等工作;
( 四 )协调、指导各地区工程建设质量检测协会(分会)的工作;组织开展全省检测能力比对活动,对会员单位的检测结果有争议时进行仲裁;
( 五 )建立诚信体系及考核机制,促进会员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 六 )编印“浙江建设工程检测通讯”,分发有关技术标准资料,在分会网站及时提供技术信息、自律信息、分会工作动态等;
( 七 )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和合作;
( 八 )建立行业工程检测专业专家库,配合分会开展相关工作;设立专业委员会,处置分会内技术争议和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相关技术调查论证工作;
( 九 )入库专家基本条件是技术能力过硬、工作作风正派。专家库成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办法由分会秘书处另行制订,交分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 十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分会的活动原则: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公开、数据准确、真实。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分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自愿申请加入分会;
( 二 )承认分会章程;
( 三 )是本专业同业企业或在本分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
( 四 )从事工程检测相关工作。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获得分会编印分发的各种技术资料和信息;
(五)会员要求分会为其提供咨询服务、人员培训时,分会将优先安排;
(六)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分会章程、行规行约、自律承诺等,执行分会决议;
(二)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并完成分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分会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单位的相关信息如有更改,应书面通知分会;
( 七 )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并交回会员证。分会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分会活动的,经分会催促无效后,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分会章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理事应具有会员单位代表人身份、热心分会工作、有一定工作能力、代表性和正面影响力。
理事会任期五年,到期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换届延期的,应经分会理事会通过,报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批准同意。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会职能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组织实施技术交流内容和技术攻关项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对理事会负责。由分会会长召集召开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研究、探讨和处理分会重大事务,审议表决分会制度、计划、提案、建议以及选举等相关事务;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三)向理事会提名分会常务理事人选;
(四)向理事会提交分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定分会年度计划和经费概算;
(六)审定分会内部行政与财政管理条例;
(七)审查分会办公室的工作报告和有关计划。
第二十四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分会技术业务领域内有较大正面影响力;
(三)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分会全面工作;
(四)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受理事会委托主持分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分会职能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对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社会有关单位捐赠、资助;
(五)对开展的科研项目按规定向上级申请科研经费;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分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条 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分会的财务管理接受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监督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十二条 分会不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
第三十三条 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分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审查同意,同意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24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审查同意后生效。